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补充意见
各高等学校:
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设立特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豫教高〔2004〕2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工作中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特聘教授岗位和候选人申报
1、各高校在申报设立特聘教授岗位时,应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务。
2、申报高校要建立相应的校级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省级特聘教授候选人首先须是学校聘任的校级特聘教授。
3、特聘教授岗位所在学科至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点。
4、对于部分尚未设岗,但确有条件好且属于海外引进的特聘教授人选,同时符合设岗条件的学科,学校可作为特殊情况,申请补设特聘教授岗位,将该学科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申请材料与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材料一并报送,提请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申请补设特聘教授岗位的数量不超过当年申报岗位数量的四分之一。
5、特聘教授候选人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学术成就特别突出且确属紧缺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能突破55周岁,申报时学校应予以说明。
6、特聘教授候选人具有博士学位,主持过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
7、已受聘教育部“长江学者”或其他省(市)特聘教授,聘期内不得再申报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
8、对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特聘教授候选人,学校党委严格掌握人选的政治标准,申报时应附学校党委对候选人的书面意见。
9、特聘教授候选人如为现职学校校级领导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推荐的同时征得候选人任职单位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或任职单位党委同意,如其聘任为特聘教授即免去其校级领导职务或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候选人本人写出书面辞职保证书,申报学校在报送材料时对此要予以说明。
10、特聘教授候选人申报材料应包含如下内容:
(1)候选人在海外取得学历、学位,应出具教育部学历认证机构的学历认证;
(2)海外学者应聘的候选人申报时应提供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的任职证明;
(3)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和候选人推荐表中列举的SCI、EI、ISTP、SSCI、CSSCI收录以及论文他引情况,推荐单位和候选人应提供源证明(原件,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
(4)推荐表中列举的所有科研项目立项证书、获奖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5)5篇重要创新性论文的全文及其刊载杂志封面、目录的复印件,以及推荐表中列举的其他代表性著作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
(6)在国际学术会议上担任职务的证明以及做大会报告、特邀报告的邀请信或通知复印件;
(7)候选人校级特聘教授聘任证书复印件;
上述所有证明、证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
11、在省内高校之间招聘特聘教授候选人,申报学校需在推荐上报前函告候选人所在高校。
二、关于特聘教授聘任
12、特聘教授所在高校须为聘任的特聘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中,自然科学领域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50万元。
13、教育厅对评审通过的拟聘特聘教授人选通知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一个月。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学校可与之签订特聘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教育厅核准。
14、已评审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特聘教授人选,须在公示结束之日后3个月内办理上岗手续,特殊情况可以顺延3个月。到期不上岗者,视为放弃特聘教授资格。如果特聘教授岗位为申请补设,特聘教授岗位同时将被取消。
三、关于特聘教授考核管理
15、对于聘期内未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特聘教授,报请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由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16、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10个月的特聘教授,一经查实,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17、特聘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18、特聘教授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调离受聘岗位,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19、特聘教授三年聘期结束时,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同行专家对本校特聘教授进行期中考核评估,同时对学校有关配套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形成《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期中总结报告》和学校的自评报告,报送教育厅。在学校考核评估的基础上,教育厅组织同行评审专家采取会议评估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确定是否续聘的意见。
四、其它
20、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与《河南省高等学校设立特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合并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