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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郑东校区教职工周转房(毓苑社区)住户委员会章程(草案) (征求意见稿)

作者: 时间:2014-12-08 点击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郑东校区教职工

周转房(毓苑社区)住户委员会章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所辖区域。

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郑东校区教职工周转房(毓苑社区)住户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委会”)。

所辖区域范围: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郑东校区教职工生活园区(毓苑社区)。

第二条  住委会是维护本社区正常生活秩序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住委会接受学校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住委会的宗旨是:与物业管理部门一道维护社区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社区内的公共秩序,营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住委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住委会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  住委会设委员18--23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住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住委会权利

1.协助学校物业管理部门商定物业管理模式;

2.参与学校对本社区物业公司的招标及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

3.反映住户意见和建议,传达并贯彻执行学校关于本社区管理举措及要求的重要事宜;

4.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向学校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本社区的决定和决议;

6.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住委会的义务

1.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住户的监督和学校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3.及时了解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制止违反公共道德的不良行为,维护住户的利益和权利;

4.督促物业管理部门及时调查处理住户的投诉;

5.支持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

6.监督住户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爱护社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

第九条  住委会作出的决定,要以维护国家和学校集体利益为前提,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与学校有关管理制度相抵触,不得违反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

第三章  住委会委员

第十条  住委会委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从住户中选举产生(原则上每栋楼应有一名委员),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住委会委员必须是在本社区内居住的我校在职或离退休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2.热心公益事业;

3.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有完全行为能力;

5.办事公道,品行端正。

第十二条 住委会委员的职责

1.参加住委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2.审议住委会的议题和报告;

3.参与住委会的决策;

4.听取住户的意见和建议;

5.向住委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6.完成住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住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1.因各种原因已不在本社区居住者;

2.无故不出席住委会会议者;

3.辞职者;

4.丧失履行职责能力者。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住委会提名。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住委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住委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住委会。

第十六条  住委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其职责是:

1.负责召集住委会会议;

2.组织收集住户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传达学校有关教职工住房政策精神;

4.发挥学校与住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5.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住委会授权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  给予住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适当津贴。

第四章  会议

第十八条  住委会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1/3(含)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召开住委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3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超过与会委员半数委员通过。其决议决定并向全体住户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住委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和住户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二条 住委会经费由学校划拨。

第二十三条  住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住委会的会议费;委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情况应接受学校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住委会办公用房由学校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订或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住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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